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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造船舶贷款额度提高至60%以上。

  (三)启动在建船舶抵押贷款。海事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依照《海商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出台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办法,按照支持航运企业从简从快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要求,完善相关操作程序,支持企业进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

  (四)推行“船舶按揭”贷款方式。实施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企业在船舶投运前只付息不还本,船舶建成投用后按月或按季偿还本息,到期还清。

  (五)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我市航运企业资金规模相对较小,单船价值高的特点,引导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贷款需求。

  (六)开展“船贷险”业务。金融、保险机构要加强合作,创新金融保险方式,推广应用“船贷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要根据航运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航运保险业务,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进一步扩大承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

  (七)支持光船租赁国际海运业务的金融需求。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港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针对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国际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船东的结汇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资金及时回流舟山。

  (八)建立航运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政策性与会员制相结合的股份制担保公司,专门为舟山航运业购船(或造船)提供融资担保,解决航运企业良性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九)大力支持航运企业上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积极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促进良性竞争。对来舟山设立机构的金融机构,要求10%以上贷款投放到航运业。

  (十一)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利用农村信用社信贷决策自主性强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支持定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普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农村合作银行,提高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航运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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