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规模航运企业落户舟山。对市外引进的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航运企业(船舶)将给予落户安置费补助:载重吨位1万?3万吨(含3万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5万元;3万?5万吨(含5万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0万元;5万吨以上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5万元,落户舟山的企业需满5年。对引进国际航运企业、国际航运代理公司、著名地区航运总部、航运集团和税收贡献显著的航运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具体企业名单和扶持方案由各县(区)政府提出,报市航运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四)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计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额的给予分档奖励。首次突破1亿元年计税营业收入的,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2.5亿元计税营业收入的,给予经营者25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5亿元年计税营业收入的,给予经营者50万元的奖励。
(五)提高货物本地化运量的比重。货物业主对进出舟山港的货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注册舟山的海运企业承运。对新引入的港口项目,要把航运业务本地化作为项目引入的重要条件。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与货物业主单位加强沟通,并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对积极落实政府出台的航运政策、支持舟山海运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货物业主单位和相关人员,市政府每年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鼓励开辟国际航线。航运企业自主开辟的以舟山为出发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国际货运班轮航线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政府一次性给予重奖。
以上政府扶持资金由税收归属地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为杜绝舟山区域内原航运运力的无序流动,将2008年6月30日定为航运企业(船舶)税收归属地时限日。从2008年7 月1日起,原航运运力流动的企业(船舶)不得享受政府新增运力的资金补助;航运运力流入地区所增加的各项税费,次年将通过财政体制上划或结算扣款的方式全额划归原税收归属地政府。航运企业(船舶)合理、有序的运力流动,不受税收归属地时限的限制,但需报经市航运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一)全市金融机构要将海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确保海运业信贷支持在未来五年内年均增幅达到30%以上。由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各金融机构,根据政府的航运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发展计划,确定年度信贷总量,安排年度贷款计划,贷款期限以中、长期为主,对市级“优强”企业要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年度贷款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