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税务部门应依照合法合理的原则,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船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船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管理办法。

  (五)当年新办、市外引进的航运企业及被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省试点物流企业的市内航运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对在全市新建造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免收一切费用。对全资引进的市外企业,其原自有船舶在市船舶交易市场交易时收取40%交易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市船舶交易市场进行船舶交易的,减半收取船舶交易费:列入本届市优、强名录的航运企业新增运力通过船舶交易市场交易的;市外引进航运企业从市外新购的船舶;以船东名义登记的船舶,在该船东控股成立公司后,该船整船产权过户到公司的;市外注册登记的本市船舶回到市内注册登记的。上述船舶必须为非老旧船。

  (八)从市外购入的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一级汽油船、一、二型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船价10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收取船舶交易费。上述船舶必须为非老旧船。

  四、建立奖励机制

  (一)实行多贡献多得益的财政扶持机制。对新办或引进的航运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给予第一年65%、第二年50%、第三年45%的资金补助。对原已在舟山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年计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航运企业(船舶),以2007年度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基数的,对超过部分给予50%资金补助;其基数内部分继续按原航运扶持政策兑现资金。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原注册在县(区)的航运企业(船舶),自2008年度起给予一定过渡期,即2009年底前可继续享受已出台的航运扶持优惠政策,2010年起全市航运企业(船舶)统一执行上述超基数补助,基数内补助不再实行新的政策。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仅限指海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其它税费。新政策执行期间县(区)不再出台航运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航运企业新造、新购或引进船龄在18年以下、载重吨在2000吨及以上的特种运输船(指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载重吨在5000吨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和载重吨在10000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并在舟山注册缴纳营业税的,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在新增船舶投入使用的当年按企业净增加的吨位数给予每吨20元的补助。获得补助的船舶必须在本市注册连续满五年,不足五年的,其补助金按年均比例退还。新增运力来自在舟山注册的船舶和已获得省运力补助的船舶,均不享受此政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