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内外港航发展的新形势,根据省“港航强省”和市“以港兴市、全面跨越”发展战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航运业新一轮大发展,加快做大做强航运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港航强市的发展意识
航运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是运能大、成本低、符合循环经济和环保生态要求的“绿色产业”,也是我市实施“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性产业。我市港航资源丰富,港航优势突出,港航产业基础较为扎实,宏观形势总体上对我市航运业发展也比较有利,我市航运业处于新一轮大发展关键期,既面临挑战,更面临机遇。为此,必须充分认识航运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用足用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市航运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航运业结构
按照加快做大做强的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港口优势为依托,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引导和调控运力投向,大力吸纳和引进国内外资本,加快壮大运力,优化航运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点鼓励发展万吨以上散货运输船舶和千箱以上集装箱运输船舶,适度发展专业运输船舶特别是油品、液化气、化学品和冷藏运输船舶。鼓励航运企业之间、航运企业与货主之间的联合,鼓励国内外各类船运公司进入舟山,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国内外资本进入我市航运市场,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中型航运企业和航运集团,培育航运龙头骨干企业。
三、用足用活税费优惠政策
(一)航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航运企业的运输船只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三)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主动做好航运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依法认定服务工作,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其所得税税前扣除支出应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的基本原则,努力为航运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具体操作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