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扶持“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35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商局、交通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商务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为确保拉萨市在“3·14”事件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成立扶持“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小组的组成
组 长:邓 小 刚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任 万 海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范 光 才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田 福 利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招商局局长
李 震 自治区国资委(经委)主任
徐 建 中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祁 维 国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索朗群佩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帕巴群增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