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力资源处
负责制定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呈报、任免、交流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调配、招聘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工作;负责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
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和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劳动力管理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及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景区内的人大、政协代表的组织推荐和选举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区人大、政协、统战部委托管理的工作;负责全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三)招商与社会事业处
负责编制风景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编制风景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风景区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和对外经济合作。负责景区统计工作,协助做好统计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区内社区建设与管理,加强基层政权与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民政优抚、救灾扶贫、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地名编排等工作;负责研究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人口发展中长期和年度人口计划,抓好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贯彻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景区内征兵及预备役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景区卫生监督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风景区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新农村建设、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农民负担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景区水利、林业、农技、农机、畜牧等项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文物与风景园林处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
风景名胜区条例》;负责景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负责景区景点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履行景区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负责景区内园林绿化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景区景点维护修缮工作;负责风景林木的更换、间伐、栽培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经营网点的设计布局和旅游商品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旅游秩序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白蚁”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景区管理的考核验收、晋级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内的民族宗教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内文化、体育、卫生防疫和文物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森林防火和消防工作;负责景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