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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

  (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0号)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及其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附件1:非税收入日报表

  附件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略)

  附件1:

  ______________银行代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日报表

  代理银行盖章                账户余额:__________________         总第  号 第  页 共  页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元

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本日收入金额

合计

预算内

预算外

小计

应缴上级

分成收入

本级收入

小计

应缴上级

分成收入

本级收入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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