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管理、监督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汇划清算业务;
(四)对非税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科目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第四十条 各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沈阳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缴拨、汇划清算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报送反馈收缴信息;
(三)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要求,开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端信息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领购、发放、核销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保管、核销非税收入票据;
(三)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付业务;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隐瞒、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应上缴的非税收入;
(三)擅自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
(四)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五)不执行规定的缴款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