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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3·14”事件中受损国有产权房屋自行修复通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3·14”事件中受损国有产权房屋自行修复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52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3·14”事件中受损国有产权房屋自行修复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3·14”事件中受损国有产权房屋自行修复的通知

自治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治区各区直国有企业主管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和“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要求,现将国有产权房屋的修复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使“3·14”事件中的受损商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受损民房商铺的房屋修复补助政策,目前“3·14”事件中多数受损个体民营民房商铺陆续已修复,但国有产权受损房屋的修复工作相对进展较慢。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有关精神,特要求各区直单位、国有企业尽快组织受损房屋的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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