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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市“四大家”领导干部与所分管的部门和所联系的县(市)区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同奖同惩。

  县(市)区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对全省县域经济考核中综合排名位次前移5位以上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前移5位(或一年前移10位)以上的县(市)区,除通报表彰外,给予县(市)区党政正职各奖励5万元。对在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进入20强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授予“发展先进奖”称号,并给予县(市)区党政正职各奖励8万元。对在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进入10强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授予“发展标兵奖”称号,并给予县(市)区党政正职各奖励10万元。对县域经济发展业绩突出、在全省大步进位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重用,或调整到更重要岗位。对在全省县域经济年度考核中,位次一年后移5位以上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后移5位(或一年后移10位)以上的县(市)区,除通报批评外,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综合考核分类排序,每类前三名领导班子成员各奖励2000元。每年综合考核的最后一名且没完成年初考核目标责任任务的,或连续两年综合考核的最后一名,由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调整或免职。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被上级主管部门一票否决的,其领导班子不得评先,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先奖励。

  第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奖惩方案,报市委常委会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全市综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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