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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社会综合评价分值为10分。

  3、对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若干重要工作责任分工涉及到的具体任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工作,分管市领导决定要抓的大事,本单位党组(党委)集体决定要抓的大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等。分值构成分别为:

  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0%;

  党群政务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5%;

  社会发展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5%,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0%;

  执法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5%。

  第五条 考核具体方案年初分别由有关部门拟定,市委、市政府审定,以责任书的形式签定。

  各县(市)区的考核方案,年初由市实绩办拟定,市委常委会审定。责任书由市长与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定。

  市委各部门的考核方案,年初由市委督查室拟定,市委常委会审定。责任书由市委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市长或副书记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定。

  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方案,年初由市政府目标办拟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责任书由市长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定。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按照“简便易行,分类考核,统一评价,综合运用”的原则进行。对市“四大家”、县(市)区的考核由市实绩办负责;对市委各部门的考核由市委督查室负责;对市直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项考核,分别由市纪委、市计生委、市综治委、市安监局等单位负责;所有被考核对象的测评或评议统一由市实绩办负责。每年综合考核由市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统一进行,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各类全市性的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与综合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综合运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不再进行重复交叉考核。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总结大会,根据综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并在全市通报。同时签订下一年度综合考核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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