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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襄发〔2008〕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

襄樊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6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综合考核评价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正确的价值导向,在全市形成创优争先,谋发展促和谐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更快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考核评价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能的、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四大家”和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适用于垂直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分别确定。

  1、对市“四大家”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分管联系的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社会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评价。

  2、对县(市)区主要考核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经济发展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总量和增幅,分值为70分。

  社会事业发展考核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卫生等改善民生情况和节能减排完成情况,分值为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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