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工程。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经费由省财政补助;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配验助听器;为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在浙政发〔2008〕29号文规定的器具标准及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照3个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补助50%和30%。申请、审核、报批等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居家安养的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且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的费用标准,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其护理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补助50%。在浙政发〔2008〕29号文规定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照3个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补助50%和30%。
费用补助指导性标准:集中托养费补助为7500元/人·年;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补助为3750元/人·年。费用补助指导性标准若有调整,另行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