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我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年审合格为准)的贫困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向当地残联申请补贴。
3.实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民政、财政、房管、规划、建设和残联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政府统一安排、统一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二)实施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
1.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制度。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规范我市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残疾人种养业户等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力度,并加强管理与监督。
2.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温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地税、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按照全覆盖足额征收的原则和确保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
1.实施残疾人助学工程。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机制。将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补助范围,确保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加大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办学力度。
2.实施残疾人培训工程。劳动保障、教育、司法、农办、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加强残疾人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实用技术等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