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温政发〔2008〕6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经费保障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持有温州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实施对象。从2008年起,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在低保资金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