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考核程序。根据公开、公正原则,严格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对单位领导班子或单位工作目标考核为合格以上且个人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校长、院长,给予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对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个人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个人考核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三)奖励办法。
1.市直学校校长、医院院长工作目标考核奖与年度综合考评挂钩,设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等级比例为30%、30%和40%,人均奖励金额按每年3万元确定。
2.工作目标考核奖根据单位规模、领导责任、工作量以及工作绩效等,分别设定相应的考核系数R1、R2……Rn。
党内任职领导参照行政副职领导奖励标准确定。
3.工作目标考核奖的计算公式为:W=R1×(1+R2+R2+R3+R4+……+Rn)×M。其中:M为奖励基数金额。全部考核奖金总和(SM)等于人均奖励3万元(B)乘以奖励对象人数(X),即SM=B×X。M随人均水平和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化而变化,S为全部考核对象R1×(1+R2+R2+R3+R4+……+Rn) 的总和。
三、经费保障
市直学校校长和医院院长工作目标考核奖金分别核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拨付,专款专用。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市市直学校校长和医院院长工作目标考核奖系数表
序号
| 类别
| 考核内容
| 系数
| 备注
|
一
| 市 直学校校长和医院院长
| 等级系数
| R1
| 正职
| 一等奖
| 1.55
|
|
二等奖
| 1.45
|
|
三等奖
| 1.35
|
|
副职
| 一等奖
| 1.05
|
|
二等奖
| 0.95
|
|
三等奖
| 0.85
|
|
二
| 市 直 学 校 校 长
| 学校班级规模
| R2
| 36个以下
| 0.00
|
|
37-48个
| 0.05
|
|
49-60个
| 0.10
|
|
61-72个
| 0.15
|
|
73个以上
| 0.20
|
|
校区
| R3
| 每增加一个校区
| 0.03
| 确定副校长(书记、副书记)的学校规模R3时,根据其实际分管的班级规模计算
|
完全中学
| R4
|
| 0.02
|
|
寄宿制
| R5
| 半寄宿制
| 0.02
|
|
全寄宿制
| 0.03
|
|
校区主持工作
| R6
|
| 0.20
| 副校长享受校区主持工作R6的,不再享受R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