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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5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保障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属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年满60周岁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
  (二)配偶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8周岁没有工作或年满18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以及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没有工作,年满18周岁尚在校学习,或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遗属居住在其他省、区、市的,按居住地的标准执行。如果在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奖学金、助学金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水平。
  对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标准,具体为:
  (一)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在病故遗属补助标准(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取整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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