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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5.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8.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到位。
  九、组织实施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0.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
  41.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2.各地(市)、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3.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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