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2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