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1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全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为1:3:6。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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