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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关于《西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模。
  2.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3.对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4.预算编制的主要收支内容。
  (二)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藏财资预总01表),反映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藏财资预总02表),反映本级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藏财资预总03表),反映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藏财资预总04表),反映本级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项目表(藏财资预总05表),反映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通知。
  第二十条 企业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出项目,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于预算执行年度3月底以前,下达收入预算指标,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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