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以下简称“防控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应对牲畜口蹄疫突发事件,加强对其防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中央、省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防控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牲畜口蹄疫疫苗购置补助和疫病牲畜扑杀补助。
第四条 牲畜口蹄疫疫苗费用中央补助60%,市财政局补助20%,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20%。
第五条 疫病牲畜扑杀费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市、县两级分担比例按下表执行:
项 目
| 猪
| 黄牛
| 奶牛
| 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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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480元/头
| 1200元/头
| 5000元/头
| 240元/只
|
市、县
分担
| 市与北三市
及长海县
| 420元,60元
| 1050元,150元
| 3000元,2000元
| 210元,30元
|
市与南三区
及开发区
| 390元,90元
| 975元,225元
| 3000元,2000元
| 195元,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