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下同)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任务的其他机构承担。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该部门上级机构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抄送上级部门。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于第二年年底开始进行考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相结合,做到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评采取听取执法工作汇报、案卷评查、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