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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7]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 连 市 财 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严格按《合作社法》要求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销售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协会等。

  第三条 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要坚持“护农、助农、惠农”原则,以合作组织内全体农民真正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依据《合作社法》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辖区内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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