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机械目录由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农口相关部门发布。
(二)补贴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机服务组织。
(三)补贴标准:按购价30%以内给予补贴,但100马力以上的农用拖拉机单台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其他农业机械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级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县级补贴政策。
对于示范作用较大、服务效果明显的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除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外,可视示范作用和服务效果再给予适当以奖代补。
第五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购置农业机械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林业机具的报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局关于农业机械购置情况评审报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属于林业机具的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或市林业局)须按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补贴对象及农业机械名录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口相关部门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口相关部门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30日。
第六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农口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