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林业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口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 我们对2003年制订的《
大连市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实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市农业机械化财政扶持政策,管好用好农业机械购置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要求、适应我市农业生产发展水平先进实用的农业生产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农业机械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购置;农田作业机具购置,包括耕整、种植、插秧、植保、收获、秸秆还田和园田农用机具等;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购置;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