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抗震救灾。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4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钱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自愿捐赠,不得摊派;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快速运转;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对口支援的统一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使用。

  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各地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各地接收捐赠物资意向情况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其中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捐赠单位对捐赠物资就地暂存。对灾区急需的救灾捐赠物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捐赠单位将捐赠物资集中发往灾区。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