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加强审批部门相互配合。省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省、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会商会办、协调一致。对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在当地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一条龙的服务,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应实行同级审批,避免重复、多头、交叉、无人审批,形成新的“卡壳”。对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为项目提供顺畅、便利的服务。对于互为条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各有关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应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或交办。

  (二十一)积极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性审核、审批。对需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拟文转报,并提供跟踪服务。权限下放后,对某些项目为有利于争取国家投资和列入国家专项规划,以及金融机构贷款、设备进出口免、退税等,按照项目法人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提供服务性审核、审批。

  (二十二)加大重点在建项目协调服务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在建项目,要逐一明确协调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重点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省重点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重点办牵头,省国,土资源、环保、电力、通信、广电、交通、林业、建设等部门明确专人参加,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协调服务责任单位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在24小时内摸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并抓紧督办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各种名目收费等,实行事前申报备案制,未经省重点办同意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实施检查、收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二十三)创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安、工商部门要依法维护项目投资者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原材料供应的欺行霸市、强卖行为。

  (二十四)提供便捷式税务服务。对引进投资项目新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资料不齐全的,可先办证,后补齐资料。在开业初期或试营业期,税务部门主动提供税收辅导,由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涉税事宜,不进行税务检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