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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落实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除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生产型企业采购进口设备,除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外,其他进口设备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项目确认书》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进口代理机构。

  (十六)加快项目交付使用。消防部门消防审核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对重点项目消防审批变总体报审、总体验收为“分段审核,分段验收”。质监部门对依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随到随检,必要时可先行检验检测、后补办手续,对符合条件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事项,受理后24小时内与总局相关部门联系,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只要资料手续完备,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取证。规划、环保、档案、卫生及按国家、省规定组织验收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及时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以保证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四、加强绿色通道平台建设

  (十七)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开发区享有同级政府审批权,项目审批一般不出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凡是同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可以完成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监管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独立完成。积极探索开发区运营体制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一区多园”发展模式,拓展开发区发展空间。

  (十八)认真落实扩权县(市)相关政策。对扩权县(市)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方面,赋予其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同步下放,市(州)不得截留。各市(州)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和决策权,促进项目入驻。

  五、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量

  (十九)整合审批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预审过程中,如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临时用地复垦、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土地出让金评估等方案审查和备案的,应尽量整合,原则上实行联审联评、分别办理;环保部门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查、审批时,如涉及区域、行业、规划环评等评审事项的,应尽量实行联审联办;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时,对项目核准涉及交通、水利、电力、林业、城建、地震、文物等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并限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对项目报告、资料有关内容如无原则分歧,不再单独组织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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