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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对消除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增进社会交往,提升办公厅整体形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的重要意义。各科室、单位要增强迎评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意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参与迎评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大力宣传,全面推进

  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动力,明确评估工作的范围、评估标准和操作办法,大力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三)自查自评,规范工作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科室、单位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对机关普及普通话、机关用字规范化、公文印章、设施标志牌、指示牌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用语用字要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四、评估范围

  (一)评估范围和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规范用字三个方面,即《内蒙古自治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试行)》规定的指标项目;

  2、检查机关普通话推广制度、落实措施;

  3、普通话在机关的应用情况;

  4、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率、测试合格率等情况;

  5、机关用字规范要求、制度及落实情况;

  6、名称牌用字规范情况;

  7、公文、用字规范情况;

  8、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

  9、日常公文用字规范情况。

  五、迎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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