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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修订《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修订《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1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海洋渔业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扶持海洋与渔业发展政策,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对2006年修订的《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政策,加强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与渔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渔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发展等项目而建立的专项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着“量力而出、重点扶持”的原则,每年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择优扶持一定数量的渔业项目。

  第四条 渔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国家规定的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项目。扶持条件及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捕捞渔民转产减船工作的通知》(大海渔计字[2002]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省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扶持条件:被国家、省以正式文件批复的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国家级原良种场当年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省级原良种场当年完成新建或扩建且投入在4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及投入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国家级原良种场60-80万元,省级原良种4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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