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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1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大花卉产业扶持力度,推动花卉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2003]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我市花卉产业发展,扩大花卉产业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卉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发展花卉产业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当年新建和扩建的花卉生产基地,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的,每年根据预算情况择优一定数量予以扶持。补助标准:标准日光温室每个一次性补助1-1.5万元,大型联栋温室花卉生产基地每处一次性补助30-50万元。

  第四条 纳入市政府扶持的花卉产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花卉必须是市场需求的花卉优良品种和新品种;

  (二)新建、扩建花卉生产基地必须符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

  (三)建设规模:新建或扩建标准日光温室每个净面积不低于1亩,且集中连片规模达到30亩以上;新建或扩建大型联栋温室每个标准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

  第五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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