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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舆论工作,认真宣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对节能环保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典型宣传,对严重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建设节约型机关,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七)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

  一要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各级政府及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目标的落实,抓好当地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立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评估、审计、监测和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作用。二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和重点企业。建立节能减排公示和举报制度,对各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核定之后定期予以公布。逐级抓好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工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目标的要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发改委、经委、环保部门要抓好各自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尽快制定具体措施和贯彻落实意见。四要加大执法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联合执法力度,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要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附件: 2008年各旗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2008年各旗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地区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下降(%)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万吨)

全市

2.59

6.58

9.59

11.36

1.31

集宁区

0.87

6

9.45

1.45

0.22

丰镇市

2.5

7.11

9.57

6.47

0.2

卓资县

2.42

7.09

9.58

0.47

0.1

化德县

4.3

6.56

9.57

0.12

0.086

商都县

2.09

6.6

9.58

0.25

0.157

兴和县

1.47

6.06

9.58

0.15

0.085

凉城县

2.58

6.09

9.58

0.7

0.152

前旗

3.5

6.54

9.59

0.15

0.073

中旗

2.08

7.22

9.59

0.07

0.054

后旗

6.16

7.19

9.59

1.5

0.12

四子王旗

0.83

5.97

9.51

0.03

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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