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黔建办通〔2008〕304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关于设立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黔建房产通发[2000]75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年对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已领取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均应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书面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
1.房地产中介机构于2008年7月1日前向注册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资质监督检查,提交监督检查材料;
2.市(州、地)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在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填写《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3.市(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申报表》、《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及监督检查资料报省建设厅审定;
4.2008年8月10日至30日省建设厅集中检查经各地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监督检查申报资料。2008年9月30日前在贵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检查结果。
5.2008年9月30日后,不再受理2008年度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监督检查申报。
四、监督检查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