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屋拆迁业绩;
(4)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和与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拆迁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缴费收据及花名册)复印件;
(6)拆迁单位有无违规行为的情况说明。
3.附件材料要求
附件材料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企业提供的以上年检材料中除监督检查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余材料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加盖机构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按建设部规定处理。
五、监督检查意见
各市(州、地)拆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审核标准从严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符合监督检查审核标准;(3)初审同意或不同意的监督检查意见。初审意见必须明确、具体,禁止填写“同意监督检查”、 “同意上报”等无明确意见的写法。要求按以下格式填写:“经初审,该单位监督检查材料真实,符合监督检查审核标准要求,同意监督检查合格(基本合格);经初审,该单位监督检查材料不真实,达不到监督检查审核标准要求,监督检查不合格。”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理由。
六、资质监督检查重点审核内容及审核标准
1.企业资质情况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情况一致。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内容一律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准,与营业执照内容不符的,企业必须补充和完善相应手续,按营业执照的内容予以变更;
2.从业人员。重点审查申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情况。凡在多家企业重复受聘的,均不列入资质考核条件,扣出后,该单位从业人员达不到相应级别条件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3.拆迁单位业绩。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近二年来的业绩证明材料;
4.有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等情况。
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或企业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视为监督检查不合格。
七、其他要求
1.各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部署,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