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污水处理厂建设
1.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可实行厂网分开,厂区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公开招标,优选投资经营者,管网由政府投资建设。一方面可减轻当地政府在实施污水处理项目中技术支持、资金支持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运行效率的提高,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可持续正常运转,再者可减少污水处理厂人浮于事的问题。
2.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省级财政和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的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由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情况调剂拨付到实施项目。
4.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应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建设(城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5.有条件的市(州、地)可在本行政区对多个县(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打捆招标,以增大污水处理规模,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进入,有效降低前期工作成本支出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成本。
6.对打捆招标的项目,市(州、地)应与中标投资经营者签署本地区投资协议,各县(市)再分别与中标投资者签署本地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授权其特许经营权。
由市(州、地)牵头组织与中标投资者进行商务谈判,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投资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中标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以平衡各县污水处理服务费不一的问题。
7.特许经营协议中,要明确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工程内容,应包含保证污水处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进入污水处理工艺的最后一级提升泵房、环保部门要求的在线监测设施等,附属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
8.为避免不合理低价中标,确保污水处理厂可持续正常运转,在评标办法中,要适当提高投资经营者的技术能力、运行经验、资金保障、市场信誉以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所占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5~40%。
9.经专家评审认可的工程建设方案和工艺方案,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须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城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确认其可行性后,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变更,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所产生的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