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
(黔建城发〔2008〕16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全面完成 “十一五”后三年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按照重点流域、城市饮用水源上游、风景名胜区上游、一般流域顺序建设的原则,切实抓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截止2007年底,全省82个市、县中,已建成16个污水处理工程,累计污水处理能力56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量41万吨/日,处理率为37.3%;24个市、县的22个污水处理工程和8个管网收集系统在建。按照到2010年所有县城以上城镇建成或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的目标要求,“十一五”后三年除了确保在建项目如期建成外,还需新开工建设61个市、县的污水处理工程。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整合资源,合力攻坚;坚持奖优罚劣、扶优促勤。
四、为实现我省“十一五”后三年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全省建设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各市(州、地)建设(城管)部门进一步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尽快将各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有关规定调整到位,并足额征收。省建设厅将积极配合省物价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督促各地将污水处理费尽快足额增收到位,并不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