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支持和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对窗口充分授权,增强窗口办事能力,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作为联系基层和群众、改进机关作风、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场所,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范审批,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关键是要转变职能,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方式,为群众服好务,为企业服好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好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要求,依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能下放的一律下放。
(一)各地方、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凡规定为备案审查的,一律不得搞成变相的行政审批,备案必须当场办结。清理结果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基础开展清理工作。各地清理结果由旗县(市)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数量、申报材料、收费“四统一”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完成。
凡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要进一步将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收费事项进驻“中心”办理。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和办理,各部门也不得擅自将审批事项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撤离。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政府集中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