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0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单位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部门单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专用章。进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一律使用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原审批章或行政公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
二、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部门行政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审批。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审批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形式统一刻制,费用由印章部门单位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