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环境保护局受省政府委托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局总量控制办公室进行检查督查,每半年1次。
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统计局和省监察厅,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州)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在对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每年3月底前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并接受考核。
第九条 全省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家审定后,上报省政府,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省监察厅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