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四川省环保局制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7月1日以川府发[2008]18号批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7]60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