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四川省环保局制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7月1日以川府发[2008]18号批转)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我省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7]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或由省环境保护局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