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SO(2下标)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下标)排放量=火电SO(2下标)排放量+非电SO(2下标)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下标)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下标)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下标)排放量。
火电SO(2下标)排放量=上年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下标)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下标)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下标)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下标)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下标)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下标)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下标)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下标)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下标)排放量=当年核算SO(2下标)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下标)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