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境保护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NH(3下标)-N)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NH(3下标)-N)排放量=上年工业COD(NH(3下标)-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下标)-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下标)-N)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NH(3下标)-N)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NH(3下标)-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NH(3下标)-N)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NH(3下标)-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NH(3下标)-N)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NH(3下标)-N)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市(州)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NH(3下标)-N)排放量=上年生活COD(NH(3下标)-N)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NH(3下标)-N)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NH(3下标)-N)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NH(3下标)-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 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 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