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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2008〕14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

  省电力公司《关于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建议的函》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结合我省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省电力公司提出的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趸售电价及趸售价区。

  (一)调整趸售电价水平。趸售关口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分,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5分。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见附件1。

  (二)调整县公司趸售价区。根据各县销售侧电价调整影响、趸售电量大小、用电结构及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各县公司所处价区。调整后各县级供电企业具体价区见附件2。

  二、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表中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2分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公司。

  三、调整县公司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自2008年7月1日起,县公司对所辖区域内供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电费溢亏,由省电力公司兑现90%,剩余10%由县公司自行消化。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在趸售关口推广实施分时电价政策。

  四、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趸售电价及趸售价区试行期一年,一年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附件:1.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2.各县其他类别趸售结算电价价区表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安徽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分  类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中小化肥用电

  0.3508

  0.3358

  0.3208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190

  0.2040

  0.1890

其他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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