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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九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三十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一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计部门在进行农房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第三十五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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