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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各地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十八条 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联户路、沟渠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对于进行重建的农村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二节 进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区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各县(市、区、特区)和乡(镇)可将本地区的危房改造划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每个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三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

  第二十四条 如需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提出调整进度的方案,上一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度调整方案作出评审,分析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工期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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