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黔建村通〔2008〕403号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规划应经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六)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