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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度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度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函〔2008〕113号)


各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调整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规范上网电量电费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以前投产的各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发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437号)下达的全年发电计划,一半电量执行7月1日调价前的上网电价;一半电量执行7月1日调价后的上网电价。若年度发电计划调整,电费结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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