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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
(民保字[2008]10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上涨应急救助制度,切实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物价上涨与特困群体生活动态补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价格动态补贴机制,主要针对特困群众和高位运行的价格形势,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价格监测数据为重要指标,以科学合理、公开公平、积极稳妥为基本原则,当相关物价指数和重要商品价格达到一定涨幅时,即对补贴对象给予合理的补贴。补贴标准与特困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支出基本持平。

  二、补贴对象

  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困群众。

  三、补贴方法和标准

  该项补贴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及优抚金等支出渠道,每季度发放一次。特殊时期、特殊商品价格在短期内上涨较快、影响低收入群众增支较大时,当月发放。

  补贴标准分级测算。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由省物价局根据物价指数和监测数据,以及物价上涨对特困群众的增支,提出补贴意见,并会商财政厅、民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定;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补贴资金来源

  城市低保对象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拨付。其他补贴对象的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安排。

  五、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凡本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居住类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补贴机制:

  1、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

  2、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5%,并造成特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

  3、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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